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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陇原风暴”】善意执行解困境 主动履行化纠纷

肃州区人民法院     2023-05-09 02:52:42

执行工作,以人为本,需有“重拳铁腕”,也需有善意关怀;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也要体现司法的温度。近年来,肃州区法院不断优化办案方式,在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中寻求平衡点,有力、有情、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9年 9月 5日 19时许,原告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肃州区某镇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肃州区某镇道路西侧十字路口时,与沿山公路通往某镇道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茹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原告李某及乘坐于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后座的妻子陈某受伤,车辆损坏。经肃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茹某与原告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无责任。后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故原告李某将被告茹某诉至法庭,并依法对茹某名下位于肃州区金泉南路某处房屋申请诉前保全。开庭审理后,法庭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茹某支付原告李某305989.23元,案件受理费 3793元(已减半收取),被告茹某承担1896.5元,原告李某承担1896.5元,保全费 2200元,由被告茹某承担。


(相关资料图)

执行过程

2020年11月,因被告茹某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原告李某向金佛寺法庭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均为务农人员,收入较为单一且双方因此次事故矛盾较深,本着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善意执行理念,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多次传唤双方到庭协商案款赔付事宜。2021年3月2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若未能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则由法院对被执行人茹某名下位于肃州区金泉南路某处房屋进行处置以偿还本案案款。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茹某亦未能按期履行。2021年6月,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茹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7月,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茹某告知后,前往被执行人茹某名下位于肃州区金泉南路房屋张贴腾退公告。案外人张某、茹某、李某(被执行人茹谋亲属)随后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认为该房屋不属于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内容,被执行人茹某没有义务交付房屋,请求中止对被执行人茹某名下位于肃州区金泉南路房屋的执行。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后,肃州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9月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2021年11月24日,案外人张某、茹某、李某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茹某与案外人张某、茹某、李某经协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执行法官抓住关键节点,再次约谈双方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耐心释法明理,被执行人茹某表示自己之前对法律一知半解,缺乏敬畏之心,之所以劝其家属撤回执行异议之诉,也是咨询了很多律师和法院释法才得出的结果。自从出了这个事故后,晚上睡觉都不踏实,家里因为这件事情也是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现在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但因赔偿款金额较大,一次性履行不现实,只能分期支付。随即,在得到申请人同意后,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2023年1月19日,被执行人茹某共计履行案款118000元。

近日,被执行人茹某主动前往法庭,向执行法官说明自己来意。原来被执行人茹某考虑到后续付款压力,经和家人协商,愿意将其名下位于肃州区金泉南路房屋出售,一次性赔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剩余款项,希望法院对该不动产的冻结予以解封。执行法官在收到此消息后,主动与酒泉某房产中介公司联系,确定被执行人茹某已与其公司签订委托出售协议且该房产中介公司做出保证,在收到房款后第一时间将剩余款项全部支付至法院对公账户,随即解除对被执行人茹某名下不动产的冻结。

2023年4月20日,被执行人茹某打来电话,称本案剩余未支付款项已全部支付至肃州区人民法院对公账户,现在无债一身轻,晚上终于能睡一个踏实觉了。当剩余案款通过一案一账户系统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李某银行账户时,李某激动的前来法庭说到:“谢谢法官,这么多年了,我心里的石头也终于能放下了!”至此,一起长达3年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随着“三抓三促”行动的逐步升温,金佛寺法庭全体干警将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鼓足干劲,真抓实干,始终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最高使命,更快更好地解决当事人的操心事、烦心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原标题:《【“三抓三促”·“陇原风暴”】善意执行解困境 主动履行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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